几年前,我司获得境外一家供货商的一种化工产品在华独家代理商资历,这些年我司从该境外供货商进口很多该种化工产品。上个月,主管海关对我司进行了例行稽察,在稽察进程中发现我司系该境外供货商在华仅有代理人,置疑我司与供货商之间有特殊联系影响了成交价格,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品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规则“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许独家受让人”视为存在特殊联系,而我司在进口报关单“特殊联系承认”一栏一直选填“否”。请问,上面叙述的状况,我司与境外供货商是否视作存在特殊联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品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买卖两边在运营上相互有联络,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许独家受让人,若契合前款的规则,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联系。”不能仅由于独家代理,而确定买卖两边存在特殊联系;要确定特殊联系,至少要契合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其间一项。
2、重点是独家代理与供货商之间是不是存在经济上的“操控”联系,假如有依据阐明买卖一方在法律上或运营上处于约束和辅导买卖另一方的位置,则前者应视为操控后者,并契合本条关于特殊联系的规则。比方,进口商为卖方的独家代理商,进口商没有产品的定价权,其购买及出售的价格均由卖方指定,卖方还指定了进口商或许选用的出售方式和运营办法。则能够断定卖方关于进口商存在操控行为,买卖两边之间有特殊联系。
3、假如进口商成为独家代理之后,仅仅获得了从卖方处购买进口货品的资历,一起卖方对进口商的运营不加以操控、干涉,即不发生实质性影响,则能够以为买卖两边之间不存在特殊联系。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心于私运违法辩解、海关争议处理、海关业务专项参谋。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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